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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非,祝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北一号。法定代表人:易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非,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芳,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非、祝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非、祝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大都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王非、祝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非、祝芳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大都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菲、祝芳撤回起诉;三、准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