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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XXX与沈艳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沈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沈艳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沈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民速初字第352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艳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执字第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