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与韩文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韩文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724号原告: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潇。被告:韩文体,男。原告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韩文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大悟县新城供销社以被告韩文体已经主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年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