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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红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084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丰,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方红兵,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