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秀富与刘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富,刘忠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682号原告:彭秀富,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忠华,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彭秀富诉被告刘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彭秀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偿还欠款,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秀富撤诉。本案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彭秀富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