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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秀富与刘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富,刘忠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682号原告:彭秀富,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忠华,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彭秀富诉被告刘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彭秀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偿还欠款,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秀富撤诉。本案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彭秀富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