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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柳瑞峰、李瑞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芳,柳瑞峰,李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96号原告:王素芳,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珍珍,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瑞峰,柳二营村民德小学教师,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被告:李瑞清,​燕山营中学教师,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原告王素芳与被告柳瑞峰、被告李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素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芳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原告王素芳承担。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羽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