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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李荣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李荣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37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负责人:陈相。委托代理人:黎志,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青,是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荣桂,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李荣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撤诉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星荣审 判 员  吴桂桃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