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执异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千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与罗志英、重庆达志伦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千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罗志英,重庆达志伦商贸有限公司,李远琴,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70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千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2层,组织机构代码67104414-3。法定代表人:柏先强,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5F53N。法定代表人:杨龙,经理。被执行人:罗志英,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达志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40号2栋商业2号,组织机构代码09533411-7。被执行人:李远琴,女,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罗兵,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以(2016)渝01执372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重庆千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行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志英、重庆达志伦商贸有限公司、李远琴、罗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千行公司、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胜邦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智胜邦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4月1日,千行公司(甲方、出让人)与智胜邦公司(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就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所享有的债权、担保权、抵押权等一并转让给乙方。2017年6月1日,千行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在2017年6月3日的重庆晚报A07版进行了公告。本院认为,千行公司与智胜邦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以公告方式告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千行公司、智胜邦公司共同请求将智胜邦公司变更为本院(2016)渝01执3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渝01执3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重庆千行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