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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艾春根与甘乾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根,甘乾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31号原告:艾春根,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甘乾步,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艾春根与被告甘乾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春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乾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春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资人民币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份被告将台江区广达路居然之家负二楼B2036承包给原告装修,至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装修工资款人民币25000元,还款时间2015年3月22日。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甘乾步未作答辩。艾春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欠条,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甘乾步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明,甘乾步欠艾春根装修工人工资25000元,装修地址居然之家负二楼B2036,还款时间2015年3月22日。至今被告没有偿还该笔装修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甘乾步结欠原告艾春根装修款25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装修款2500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乾步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艾春根装修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作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