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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92574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