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新港大道0022号,(系被执行人黄某之妻)。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黄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某、王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轮胎款153620元及利息,于2017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黄某、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月5日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还货款20000元;同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还货款16794元;同年5月24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黄某拘留决定;同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还货款10000元;本院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龚克明人民陪审员  宋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