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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司惩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鲁生与徐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822司惩5号被拘留人:徐永生,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怀宁县。本院在执行(2016)皖08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金鲁生与被执行人徐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永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永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