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城北丰杰卫浴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蓝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城北丰杰卫浴经营部,青海蓝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47号申请人西宁城北丰杰卫浴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负责人潘冠男,系该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青海蓝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壹号公寓A2楼东侧商铺3-4层。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西宁城北丰杰卫浴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蓝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蓝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西宁城北丰杰卫浴经营部货款1029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及案件执行费1463元。因被执行人青海蓝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西宁城北丰杰卫浴经营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于2017年8月1日起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总价款1042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渴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