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天一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俊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天一塑胶有限公司,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俊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280号原告:宜兴市天一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05918X1。法定代表人:沙玉琴,天一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鹏(受天一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创业园(红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1813730G。法定代表人:于俊伟。被告:于俊伟,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天一公司与被告红旗公司、于俊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一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一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天一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扶廷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