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韦材、陈文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韦材,陈文信,魏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郭韦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文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绪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韦材与陈文信、魏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