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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卫计委与被执行人田龙等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田龙,和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主任。被执行人田龙,男,生于1969年4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和光玲,女,生于1969年11月,住址同上,系田龙之妻。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田龙、和光玲为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1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款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暂无需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