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东雷与李竞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雷,李竞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雷,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竞现,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张东雷与被执行人李竞现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324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东雷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