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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732号罪犯杨鹏,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八监狱服刑。2009年2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5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八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审 判 员 裴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