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泽静与杨德均、王威、王诗帮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泽静,杨德均,王威,王诗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泽静,女,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均,女,生于1978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万成,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威,男,生于2000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理人:邓泽静,女,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审被告:王诗邦,男,生于1942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万家镇街道***号。上诉人邓泽静因与被上诉人杨德均,原审被告王威、王诗邦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批准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届满后,上诉人邓泽静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本院认为,邓泽静就本案提起上诉,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批准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届满后,仍应当予以缴纳,但上诉人邓泽静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时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侯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