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亚鸳、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亚鸳,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亚鸳,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田曙敏,女,汉族,1950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法定代表人谢书军,该局局长。周亚鸳因诉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行终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亚鸳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递交信访材料,是申请人的信访权利。上诉人在信访过程中没有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正常访。另外,信访行为发生在北京,被申请人也不具备管辖本案的职权。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审查认为,周亚鸳有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和要求解决问题的权利,但到北京特殊限制的区域进行信访,其行为本身可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由于周亚鸳所反映的问题应由其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更有利于了解情况、解决争议,故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管辖更为适宜。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周亚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亚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