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70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周仕安、忙永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周仕安,忙永秀,张学文,凌凤琴,盱眙县桂五凌吉农资经营店,钮宏才,盱眙县官滩镇龙江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正兵,刘西珍,张公平,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70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9号。负责人:唐宝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仕安,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忙永秀,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盱眙周仕安农资经营店,住所地盱眙县桂五镇四桥街道。经营者:周仕安。被告:张学文,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凌凤琴,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盱眙县桂五凌吉农资经营店,住所地盱眙县桂五镇四桥村东郢组。经营者:张学文。被告:钮宏才,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盱眙县官滩镇龙江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官滩镇圣山圩。经营者:钮宏才。被告:张正兵,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刘西珍,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盱眙桂五张正兵农资经营店,住所地盱眙县桂五镇桂五北路。经营者:张正兵。被告:张公平,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XX,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盱眙张公平粮食收购点,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三塘村陈郢组**号。经营者:张公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周仕安、忙永秀、盱眙周仕安农资经营店、张学文、凌凤琴、盱眙县桂五凌吉农资经营店、钮宏才、盱眙县官滩镇龙江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正兵、刘西珍、盱眙桂五张正兵农资经营店、张公平、XX、盱眙张公平粮食收购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静审 判 员 陈俊春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祖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