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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徐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徐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653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徐大海,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徐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