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徐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徐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653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徐大海,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徐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