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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与范学工、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范学工,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30号原告:XX,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欣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学工,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表人:邱月,经理。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团,经理。本院在审理XX与范学工、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