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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文刚、金占军与被执行人尹世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刚,金占军,尹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柴文刚,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金占军,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尹世龙,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柴文刚、金占军与被执行人尹世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文刚、金占军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尹世龙将本案案件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7275元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