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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俊平,刘长征,周当,金晓,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75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道52号、56号、58号。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被执行人刘俊平。被执行人刘长征。被执行人周当。被执行人金晓。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当。、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法定代表人吕勤耕。被执行人吕勤耕。被执行人卢康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平;刘长征;周当;金晓;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俊平;刘长征;周当;金晓;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均已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6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