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赖某某,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申请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1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共同退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105000元,若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则共同另行支付叶某某违约金1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赖某某、李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现已履行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