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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国雷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雷,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田国雷。委托代理人:李凤莲(申请执行人田国雷妻子)。被执行人:李爱军。本院在执行田国雷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2016)甘0502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履行内容和解,并就剩余的债务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国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