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国雷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雷,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田国雷。委托代理人:李凤莲(申请执行人田国雷妻子)。被执行人:李爱军。本院在执行田国雷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2016)甘0502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履行内容和解,并就剩余的债务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国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