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鸿、刘惠霞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鸿,刘惠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鸿,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惠霞,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再审申请人周鸿因与被申请人刘惠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0民终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鸿申请再审称,刘惠霞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周鸿收取了16000元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周鸿仅是通过朋友介绍为刘惠霞办理房产手续,并没有获取任何收益,原判决要求周鸿返还刘惠霞832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过分加重了周鸿的举证责任。综上,依法申请再审。刘惠霞提交意见认为,周鸿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惠霞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谢某的证人证言、谢某与周鸿的电话录音、魏都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的调解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周鸿收到刘惠霞的办证费用16000元并无不当。因周鸿在办理委托事项中已支付契税等费用7676元,故原判决认定周鸿应返还刘惠霞下余费用8324元正确。经查阅卷宗,未发现本案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周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刘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