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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执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执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安,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了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撤回执行申请。��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张继文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