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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京伟与李作国、吴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伟,李作国,吴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63号原告:马京伟,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祥,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作国,男,1978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吴作芳,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原告马京伟与被告李作国、被告吴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马京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京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作国、被告吴作芳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伟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