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秀杰与张桂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杰,张桂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郝秀杰,女,1964年6月8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桂范,女,1956年6月19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郝秀杰与被执行人张桂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桂范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秀杰借款本金及利息1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60.00元,由被告张桂范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桂范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玉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