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晓辉与赵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辉,赵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044号原告:尹晓辉,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赵威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尹晓辉与被告赵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尹晓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晓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晓辉负担。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