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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晓辉与赵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辉,赵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044号原告:尹晓辉,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赵威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尹晓辉与被告赵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尹晓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晓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晓辉负担。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