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振忠与刘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忠,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忠,男,194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畅,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振忠与被执行人刘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合计512113.32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078元,执行费75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