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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晓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945号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昇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晟,男。被告:江晓春,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