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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573杨桂宾与吉基芳、向中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宾,吉基芳,向中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573号原告:杨桂宾,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吉基芳,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向中平,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杨桂宾与被告吉基芳、向中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桂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杨桂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 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