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恢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云与窦和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窦和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恢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云,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窦和正,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窦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云以与被执行人窦和正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徒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后,可以在二年以内再次申���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鸿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