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勇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勇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759号原告:上海勇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康路325号A18-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6643492996。法定代表人:郑小红。委托代理人:徐建勇,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葛少华,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7680X。法定代表人:陈道宝。原告上海勇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勇民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三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勇民公司委托代理人葛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三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勇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省三力公司支付货款61590.87元;2.安徽省三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系供销关系,自2011年7月安徽省三力公司向上海勇民公司购买产品,至今累计欠款61590.87元,上海勇民公司多次联系解决无果。安徽省三力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系供销关系,自2011年7月安徽省三力公司向上海勇民公司购买液控单向阀等产品,2015年8月5日双方对账,安徽省三力公司确认尚欠上海勇民公司货款74100.87元,现上海勇民公司主张61590.87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复印件、对账单、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安徽省三力公司购买上海勇民公司货物,尚欠货款至今未付,实属违约。现上海勇民公司主张61590.87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勇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1590.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作 功人民陪审员 夏 建 新人民陪审员 孙 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端木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