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文华与张永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华,徐长建,张永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421号原告:胡文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建,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永芬,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26号B幢23-1、23-2、23-3、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9494N。负责人张远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华与被告徐长建、张永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长建、张永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院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胡文华自行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