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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魏某某、魏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35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5日,系永登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1日,住永登县。第三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6日,住永登县。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振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