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覃江、韦世雄与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江学,韦世雄,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67号申请执行人:覃江学,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世雄,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廖村那午屯。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7执67号案中,向被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子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即自觉履行义务款20662.50元,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210元。至此,(2016)桂12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子木业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