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党向田与王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向田,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31号申请执行人党向田,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永,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8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党向田申请执行王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补偿申请执行人1.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刘鑫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8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党向田申请执行王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补偿申请执行人1.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乔海波: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