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善良、韩朋善与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良,韩朋善,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728号原告:韩善良,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韩朋善,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法定代表人:韩善兴,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善良、韩朋善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里墅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善良、韩朋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统跃、被告五里墅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韩善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银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善良、韩朋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善良、韩朋善撤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善良、韩朋善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