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继会与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继会,桐城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530号原告:姚继会,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五十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78778。法定代表人:程世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继会诉被告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案在审理中,原告姚继会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继会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继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继会负担。审 判 长 江 京 红审 判 员 郎 祎人民陪审员 汪 平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