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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淑芬与赵友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芬,赵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芬,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赵友金,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孙淑芬与赵友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滴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被执行人赵友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一份),但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孙淑芬也不能提供赵友金的下落及财产,孙淑芬也同意法院对赵友金暂时停止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2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