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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0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陈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陈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089号之一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燕文被告:陈燕文,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陈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