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0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陈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陈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089号之一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燕文被告:陈燕文,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君玥广告有限公司、陈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