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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马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马立亮,董庆梅,董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负责人李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蔺钢,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马立亮,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董庆梅,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董庆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立亮、董庆梅、董庆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32923.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一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