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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刘晓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刘晓科,刘晓娟,杨丙峰,陈俊英,李冲,杨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6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镇新名路与育文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刘广宇,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晓科,男,生于1974年5月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刘晓娟,女,生于1974年3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晓科妻子。被申请人:杨丙峰,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陈俊英,女,生于1970年8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丙峰妻子。被申请人:李冲,男,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杨娟娟,女,生于1984年3月3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系李冲���子。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刘晓科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晓科等人价值55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晓科、刘晓娟、杨丙峰、陈俊英、李冲、杨娟娟价值55000元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7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豆永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印)书记员  乔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