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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晶、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99号申请人:李晶,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乔家路19弄3号27楼。法定代表人:徐有利。被申请人: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760号301A室。法定代表人:王X。被申请人: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五福街汇福华庭2-1-401。法定代表人:杨星。被申请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李晶与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26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在1322629元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款13226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晶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