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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4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胡元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胡元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6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元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胡元姿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房地产及032号贮藏室。买受人李林瑶(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63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胡元姿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房地产及032号贮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6××2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G8388号]归买受人李林瑶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林瑶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林瑶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一切费用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文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