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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33号原告:曹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祝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曹某与被告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被告祝某经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在《张掖日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祝某偿付借款50000元;2.按约定偿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34800元,合计8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日,被告祝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等其他费用。被告祝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2014年8月2日,被告祝某作为借款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50000元)、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一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各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日,被告祝某给原告曹某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日前,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祝某借款45000元,预先扣除了5000元的利息,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祝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曹某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为证,该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曹某与被告祝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律关系。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但因原告实际向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为4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对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祝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合理部分,即被告祝某应给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4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34800元的主张,双方在借条上对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对是否承担利息未进行约定,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照借款本金45000元,年利率6%,自逾期之日(2015年1月2日)起至起诉之日(2017年1月4日)止,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400元(45000元×6%÷12个月×24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45000元、承担利息5400元,合计50400元;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768元,被告祝某负担1552元。原告已��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百度搜索“”